組織章程

第一條:
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十方愛心慈善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:
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
宗旨如下:
發揮人溺已溺之精神,推廣愛心慈善公益活動,深入全國各基層服務,對於貧困、孤寡、急(病)難、等困苦家庭或個人,給予適當之救濟、協助,讓愛心充滿每個角落。

第三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。

第四條:
本會、會址設立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經報 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皆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
會址及分支機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推廣愛心慈善,救濟活動。
二、深入基層暸解困苦家庭、當給予救濟協助。
三、廣邀各界善心人士參與本會,發揮(人溺己溺)精神。
四、勸導各界利用各項資源回收、物資收集成為本會基金;嚮應垃圾變黃金,黃金變愛心。
五、舉辦各界愛心慈善募款活動。
六、本會救濟對象,須經本會派員前往暸解屬實,困難程度給予適當之濟助。

第六條:本會之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